2 电气设备


2.1 室外电气设备
2.1.1 审查室外布置的油量在 25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油量在 25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油量在 2500kg 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及油浸式电抗器与其他充油式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2.1.2 油浸式变压器的防火隔墙设置应满足规范要求。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防火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顶部 0.3m;
    2 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边长及两端各加 1.0m 之和;
    3 与油坑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

2.1.3 审查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
    1 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规范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且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8m。
    2 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 5.0m 以内的防火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0m 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 3.0m 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需开设门窗时,应设置 A1.50 防火门或 A1.50 固定式防火窗。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

2.1.4 单台油量在 1000kg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及其他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池(坑)。
2.1.5 贮油池(坑)容积(不含卵石层的缝隙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 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细水雾灭火装置时,贮油池(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 100%的油量与灭火水量之和确定。
2.1.6 集油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 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贮油坑至集油池的排油管内径规定为不小于 150mm。
    2 当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 100%的油量确定;
    3 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
2.1.7 升压站、开关站的出入口及主要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

2.2 室内电气设备
2.2.1 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设置时,审查其房间是否满足防火规范要求(专用房间不宜开窗;专用房间、洞室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2.2.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母线室、控制室、继电保护屏室、通信室、计算机室、直流屏室等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

2.3 电缆
2.3.1 审查电缆室、电缆通(廊、沟)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置隔板分隔。
2.3.2 审查电缆通(廊、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
    1 穿越电气设备房间处;
    2 穿越厂房外墙处;
    3 电缆通(廊、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2.3.3 电缆隧道每 200m 处、主要电缆沟每 200m 处、电缆室每 300m2 宜采取阻火分隔措施。审查阻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不燃烧材料;
    2 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 1.0m 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3 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时,应采用 B1.00 防火门。
2.3.4 审查电缆竖井防火封堵设计。(封堵层应能承受巡检人员的荷载。活动人孔可采用承重型防火隔板制作,不同回路之间应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2.3.5 电缆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多回路的 66kV 及以上高压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隔板进行分隔。66kV 及以上高压电缆竖(斜)井的防火封堵间隔不应大于 100m。
2.3.6 电缆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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